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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44    條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
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
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4    條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
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
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