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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
  機構及在海外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個人為金融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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