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金融業務往來之範圍如左:
一、收受客戶存款。
二、辦理匯兌。
三、簽發信用狀及信用狀通知。
四、進出口押匯之相關事宜。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同業往來。但不包括同業存款及同業拆放。
前項各款業務限於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貨幣以外之幣別。
臺灣地區銀行不得參加大陸地區銀行主辦之國際聯貸,或接受大陸地區銀行參加臺灣地區
銀行主辦之國際聯貸。但大陸地區銀行參加由第三地區銀行所主辦之國際聯貸,其借款人
非為大陸地區之法人、自然人或機關、團體者,臺灣地區銀行得受邀參加該項聯貸。
前者之臺灣地區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均包括其海外分支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