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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第    1    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保障投資,特制
定本條例。
現行條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    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保障投資,特制
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