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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第 102 條
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機構依本條例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資產基礎證券或 受益證券,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
現行條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02 條
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機構依本條例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資產基礎證券或 受益證券,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