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第   87    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
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
    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現行條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7    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
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
    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