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6   
六、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
    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099.12.01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7021號令廢止)
   7   
七、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
    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