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 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 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 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四 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 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 擔任信託法規定之信託監察人。
七 辦理保管業務。
八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 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 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 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 債權之收取。
(四) 債務之履行。
十 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 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