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