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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第   29    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
、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
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9    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
、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
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