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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32- 1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
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
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
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
前項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2- 1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
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
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
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
前項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