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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39    條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
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9    條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
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