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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5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限制。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
十二、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
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限制。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
十二、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
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