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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9    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應依前三條所
定之分類,檢附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載明各款事項之信託契約範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必要時,得洽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以
下簡稱同業公會) 核提意見。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097.10.15金管銀(四)字第0970036263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9    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應依前三條所
定之分類,檢附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載明各款事項之信託契約範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必要時,得洽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以
下簡稱同業公會) 核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