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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為促進其健全經營,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
完整性,提升經營效率,並遵循法令及管理政策,以達成預期目標。
信託業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為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衡
量營運之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實施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為促進其健全經營,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
完整性,提升經營效率,並遵循法令及管理政策,以達成預期目標。
信託業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為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衡
量營運之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實施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