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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第   15    條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
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其應行記載事項,由
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
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前項投資說明書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5    條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
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
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投資說明書之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