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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第   36    條
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不動產資產
信託準用之。
現行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6    條
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於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