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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第   44    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
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不
實或隱匿之情事。
現行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4    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
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不
實或隱匿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