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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第    7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應以受託機構名義登記,並於登記簿其
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
現行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098.06.19金管銀票字第0980025664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7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應以受託機構名義登記,並於登記簿其
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