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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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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一條  所有資產與負債均應作適當之會計處理,資產與負債不得相
            互抵銷。但有法定之抵銷權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資產之評價,應以下列各項為準。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及其他金融資之評價方式應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規定處理。
            二、採權益法認列之股權投資之評價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 5  號規定處理。
            三、各項放款、透支、貼現及各項應收款項,於每期結算時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
                ,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四、預付費用等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或未消
                耗部分之數額為準。
            五、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交通運輸、機器、資訊及其他
                設備之估價,除特殊情形外,應以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
                減除累計折舊、累計減損後之數額為準。
            六、租賃資產為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資本租賃條件者,以
                各期租金給付額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
                (或租賃開始日該資產之公平市價之較低者)屬之。並
                計提累計折舊。
            七、受贈資產應按取得時之公平市價入帳。
            八、不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公平市價入帳,承認換
                出資產之交換損益。同種類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
                者,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或加計另支付之現金)
                或公平市價較低者,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
                收現金者,則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按比例承認利益,
                換入資產部分應視為交換,不承認利益,但如有損失,
                仍應全額承認。
            九、固定資產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重估發生之增值列為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不作收益處理。如屬土地重估,應
                減除土地增值稅後,以其重估差額列為固定資產增值公
                積,土地增值稅則列為長期負債。如發生之減值應先沖
                減公積,公積不足時依法減資,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
                自重估基準日後,其折舊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礎基
                礎。
            十、固定資產經整修後,如確能增加其效能或延長其耐用年
                限者,其整修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其效益僅及二年內
                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十一、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十二、下列各項支出,應作為資本支出或列為遞延費用,再
                  分期攤銷,不得逕以費用或損失出帳:
              (一)凡支出為獲得新資產,或其支出確能增加原有資產
                    之價值者。
              (二)凡支出效益可以延及以後數個年度,或可以節省以
                    後年度之支出者。
            十三、信用合作社於核准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
                  後餘額,除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
                  延為開辦費外,應作為當期費用。
            十四、各種遞延費用之攤銷,應依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負債之評價應以下列各項為準:
            一、估計負債應依合理估計之金額予以列帳。
            二、預收與遞延收益,應依事項歸屬之時期攤銷之。
            三、金融商品負債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評價。
    第四條  信用合作社之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其餘額稱為社員權益
            。
    第五條  社員權益區分為資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三類,分別列示。
    第六條  公積應嚴格劃分,其中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虧損
            外,不得作為盈餘分配。
    第七條  年度決算之稅後盈餘,應依有關規定分配之。
    第八條  年度決算發生虧損時,依下列次序填補之:
            一、未指撥保留盈餘。
            二、已指撥保留盈餘。
            三、公積。
            四、折減股金。
    第九條 損益表之科目列示結構及帳項內涵如下:
            一、收入及費用應按性質分類,分別揭露利息淨收益、利息
                以外淨收益及營業費用之類別。
            二、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及金融資產所產生之
                  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及金融負債所發
                  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三、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續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之淨額,手
                  續費收入係代辦各項手續所獲得之收入;手續費費用
                  係委託辦理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費用。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
                  或借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
                  期未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
                  售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及股息紅利。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
                  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五)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六)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
                  價之損益。
            (七)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相關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
            (八)其他非利息淨收益係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非利息
                  淨收益,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無
                  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損益、處分不良資產、承受
                  擔保品、提列放款以外之其他業務損失準備,包括提
                  列保證責任準備所產生之費用,及處分固定資產之損
                  益等。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
                者,應於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四、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五、呆帳費用係信用合作社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備抵呆帳之
                費用。
            六、營業費用:營業費用係信用合作社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
                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用
                人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七、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三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
                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八、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機構組成單
                位所產生之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
                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其表達與揭露應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九、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應單獨列
                示,不得分年攤提。
            十、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
                後。
            十一、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係前四款之合計數。
            十二、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項支出,應與所獲得之收入同期認列。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損失業已發生,但金額尚未確定者,應按適當之估計數列
              作發當期之損失,但不得虛列或有損失,作為調節各期損
              益之手段。
    第十四條  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
              入,於分配盈餘時,將該項收益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
              ,悉數轉入收入公積。處分資產之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
              營業外費用。
    第十五條  信用合作社應根據本會計制度,按期編製對內、對外報告
              ,分送有關單位查核及做為管理決策參考。
    第十六條  財務報表及其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俾便比較。
    第十七條  財務報表附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一航公認會計原
              則辦理。
  第二節  一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一般會計事務處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憑證之審核與編製。
              二、會計紀錄之登錄及核對。
              三、會計報表之編製、分析及說明。
              四、總分會計之處理。
              五、月算、結算、決算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七、會計事務之交代。
              八、其他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十九條  一般會計事務之處理,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記帳
              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根據會計簿籍,編
              製會計報告,但整理結算及結轉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
              者,得逕製傳票記帳。
              採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時,得依第七章電腦處理會計資料
              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原始憑證具備記帳要項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
              憑證代作記帳憑證。
    第二十一條  傳票帳表內之字體,應繕寫清楚,不得草率,其數字位
                置,應排列整齊,不得參差,並以佔格內三分之二為準
                。
    第二十二條  各種傳票帳表之記載日期,應填明年月日字樣,如須簡
                寫時,應按年月日順序填寫(例如八十六年五月一日為
                86/5/1)。
    第二十三條  各種傳票帳表應以鋼筆、原子筆等不易塗改之文具填寫
                。
    第二十四條  傳票內之戶名、金額如填寫錯誤,應重新編製,帳表內
                容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
                ,另於更正處簽名或篕章,並由主管人員蓋章證明,不
                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
                不影響結數者,應由經辦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其影響
                結數者,應另製傳票更正。
    第二十五條  帳表內結計或轉記數目之橫線,如誤劃時,應於線之兩
                端用筆作「×」形記號註銷,並由原經辦人員於記號處
                簽章證明。
    第二十六條  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覆核員應就規定事
                項詳加審核,並簽章證明。
    第二十七條  傳票帳表製表及一切單據內,所用之簽名或蓋章應以本
                品為準,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事務有關業務之傳票、日記簿、明細分類帳、備查
                簿及有關表報之登記與編製,原則上應由各經管剖門辦
                理,會計部門辦理統馭帳務及有關之彙總、審核等會計
                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會計人員不得兼辦會計以外之事務。但其業務量較少之
                分支單位,如內部另定有牽制辦法時,得兼辦出納或經
                理財物以外之事務。
    第三十條  原始憑證有下列各種情形者,不得據以填製傳票:
              一、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契約或規定不合者。
              二、收益計算及條件與契約或規定不合者。
              三、收支與事實經過不符者。
              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者。
              五、形式未具或手續不全者。
              六、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第三十一條  傳票有下列各項情形者不得憑以記帳:
                一、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編製者。
                二、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
                三、規定應記載事項,未經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作為
                    記帳根據者。
                四、所列各科目與事實內容性質不合者。
                五、記載繕寫錯誤,未遵照規定更正者。
                六、未經規定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七、其他與法令規章不合者。
    第三十二條  原始憑證及各種傳票,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
                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
                納之執行。但現金之收付,關係存款、匯款及放款攤繳
                本息者,為手續便利計,得另行訂定作業要點,先行收
                付款項,事後送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核對簽名或
                蓋章。
    第三十三條  現金交易用現金傳票,轉帳交易用轉帳傳票。轉帳交易
                有一部分現金收入或支出者,現金部分得暫以使用「臨
                時存欠」處理。
    第三十四條  凡轉帳雙方之借貸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計事項之內
                容並不相同者,仍應分別填製傳票,憑以記帳。
    第三十五條  各種傳票,對外有隨時查對借貸餘額之各科目,應先由
                記帳員登記明細分類帳。
    第三十六條  現金交易傳票應先登記現金收入、支出日記簿;轉帳交
                易傳票得免登日記簿,但轉帳時應於傳票上相互註明對
                方科目及轉帳序號。各類傳票按科目彙總結出各科目本
                日借貸總額、本日餘嗊,憑以填製科目日結單及日計表
                ,並登記總分類帳。
    第三十七條  日記簿為序時之會計記錄,應按交易發生次序,隨時根
                據傳票登記,惟為簡化記帳程序,得以傳票或可資應用
                之表單裝訂成冊代替之。
    第三十八條  明細分類帳為各科目之詳細紀錄,應根據傳票及其附件
                登記。備查簿為記錄明細分類帳所未能記載事項,或登
                記與會計科目無關之其他重要事實,其登記得根據原始
                憑證及傳票以外之各項有關資料記載。
    第三十九條  特種明細分類帳及備查簿,得使用各種表單彙訂代替。
    第四十條  各營業單位日計表應於營業日當天編製完成,彙總日計表
              得視實際情況於次日編製。
    第四十一條  帳簿之登記應隨時為之,不得積壓,記帳時,務求詳細
                確實。
    第四十二條  總分類帳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一次,分別結算其借貸金
                額與餘額,本月合計及截至本月底之累計。各種明細分
                類帳得視需要依總分類帳結總方式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定期檢查各種帳簿,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予
                更正:
                一、登記日記簿及明細分類帳,未經根據符合規定之傳
                    票者。
                二、登記總分類帳,未經根據符合規定之傳票或科目日
                    結單者。
                三、帳簿記載內容與傳票或科目日結單不符者。
                四、記載、繕寫、計算等錯誤者。
                五、其他與法令規章不合者。
    第四十四條  記帳時各種利率一律以年息填載,利率符號之簡寫如年
                息四厘半,應繕為 4.5  %,如係不計息則填寫「不計
                息」。
    第四十五條  各種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其姓名應與簽訂之契約者
                相同,並應於明細分戶帳上註明其往所;如屬機關或團
                體,或為共有財產者,應載明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
    第四十六條  訂本帳簿應順序編列頁數,啟用時:
                一、帳頁之前須貼印「啟用帳簿日期表」,填註信用合
                    作社名稱,帳簿名稱及冊數,帳簿總頁數,啟用日
                    期等項,並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
                二、帳頁之後,須貼印「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由
                    經管帳簿人員簽名蓋章,遇有人員更調時,應由原
                    經管人員及接管人員分別註明交出或接管日期,並
                    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七條  活頁帳簿開始記載時:
                一、每頁應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蓋章。
                二、每戶所用之帳頁,應各編頁數,自為起訖。
                三、活頁帳簿之簿殼面頁,應黏貼該帳簿名稱及信用合
                    作社名稱,並附「啟用帳簿日期表」及「經管本帳
                    簿人員一覽表」。其處理方法參照定本帳簿辦理。
    第四十八條  卡片帳得不用帳夾,但須裝箱保管。其處理方法與活頁
                帳用。
    第四十九條  各種分類帳,均應編具科目或分戶目錄,貼訂於第一頁
                之前,各種分類帳背脊,除中間編列冊號外,上端須黏
                貼帳冊之名稱,下端須黏貼信用合作社之名稱。活頁帳
                冊,俟裝訂成冊時辦理。
    第五十條  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至少每年更換一次。其含有
              繼續性之帳戶,及社員權益類科目明細分類帳為便利計,
              得斟酌情形,繼續登記。
    第五十一條  訂本帳及重要備查簿更換新帳時,如舊帳中有空白頁,
                應於空白頁中,加蓋「空白作廢」戳記。如記帳員誤登
                行數或誤揭頁數,致中間有空行或空白頁時,應於空白
                處劃紅線以註銷,並應由記帳員及會計人員在劃線處簽
                名或蓋章證明。
    第五十二條  活頁帳及卡片帳,每年更換新帳時,應將舊帳頁裝訂成
                冊,編列總頁數,在結線處封固,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
                計人員於封固處簽名或蓋章。
    第五十三條  會計報名,應根據帳簿記錄編製,惟彙總或合併報告,
                得不由帳簿,而直接由所彙總或合併之報告編製之。
    第五十四條  會計人員,於審核會計報表有下列情形時應予更正:
                一、未根據帳簿編製者。
                二、內容與帳簿所載不符者。
                三、未依式編製或內容顯有錯誤者。
                四、繕寫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者。
                五、未經規定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六、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第五十五條  會計報告應依規定期限、份數分別編送有關機關,並應
                按序編號,留存副本備查。
    第五十六條  總分社應各就其主管業務之範圍為獨立之會計。
    第五十七條  總社對分社間往來款項,除以「總分社往來」為聯繫外
                ,不設統制之會計紀錄。分社間相互往來併入「總分社
                往來」處理,採集中銷帳原則,由總社每日銷對軋平,
                不另設帳。
    第五十八條  (刪除)
    第五十九條  總結算及決算,應由總社根據本身及各分社之報告彙編
                之。
    第六十條  總分社每月計算損益一次,以月之末日為月算期。各項損
              益之計算,自月之一日起,至月之末日止。
    第六十一條  各項存項、轉融資、放款等科目之應付或應收利息,每
                月終應根據「分類積數計息表」之總積數或逐筆積數分
                別求出本月份應付或應收利息數,以「利息費用」與「
                應付利息」或「應收利息」與「利息收入」轉帳。但定
                、儲定存部分若有因中途解約而比原訂利率少付息,致
                發生溢計應付利息情事,應隨時或按月沖轉調整。
    第六十二條  各項貼現與轉貼現之預收或預付利息,應於每月終,將
                本月份應收或應付之利息,按積數表或逐筆算出後,分
                別以「預收利息」與「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與「
                預付利息」轉帳。
    第六十三條  (無)擔保透支每月逐戶統計一次,並以「透支」與「
                利息收入」轉帳。
    第六十四條  買入票券於每月終計算本月份應收利息數,以「應收利
                息」與「利息收入」轉帳。如證券於未到付息期出售時
                ,應將預計之利息,以(貸)「應收利息」處理之。
    第六十五條  總分社往來利息,得由總社於每月底根據各單位「總分
                社往來」當月份積數或根據總社訂定之計算方式核計劃
                收、劃付之。
    第六十六條  利息收入以外之各項應收利益或預收利益,除另有規定
                外,應於每月終,以相當之損益科目與「應收收益」或
                「預收收益」轉帳。
    第六十七條  各項應付未付、預付已耗、或已付未耗費用,於每月終
                以「業務費用」、「管理費用」與「應付費用」或「預
                付費用」轉帳。
    第六十八條  房屋及設備等之折舊,應於每月終,根據規定耐用年數
                計算,以「業務(或管理)費用」與「累計折舊─土地
                改良物」、「累計折舊─機器設備」、「累計折舊─交
                通及運輸設備」、「累計折舊─資訊設備」、「累計折
                舊─其他設備」及「累計折舊─租賃資產」轉帳。
                各項無形資產與遞延費用之攤銷,應於每月終,根據規
                定比率計算,以「租賃權益」、「電腦軟體」、「開辦
                費」、「其他遞延費用」與「業務(或管理)費用」轉
                帳。
                以上折舊及攤銷,其數目微小者,得於結算日一次轉帳
                ,毋庸按月計算。其他未及事項應根據實情參酌上列各
                條轉帳整理之。
    第六十九條  六及十二月結算期不再辦理月算,但當月份月計表及損
                益月報,仍應照結算結果,就六及十二月份帳列數造報
                。
    第七十條  總分社每年分上下兩期,各辦結算一次,上期以六月卅日
              為結算日,下期以十二月卅一日為結算日,如遇結算日為
              例假日,仍以是日為結算日,年度終了時,並應辦理年度
              決算。
    第七十一條  總社每期結算後,應根據本身及分社結算報表,辦理全
                社結算,年度終了時,並應根據上下兩期結算數字,編
                製年度全社決算。
    第七十二條  各資產科目,應於結算期前詳細檢查整理:
                一、各項放款、透支、貼現等,如有過期或呆滯情形,
                    應儘量於結算前催理清償。
                二、各項預付、暫付、應收等款項,如能確定科目轉帳
                    者,應儘量轉清,如能收回者,並應即歸收。
                三、應收代收款如有超逾普通郵程所需時日尚未轉帳者
                    ,應向受託代理單位查詢,並與有關人員接洽整理
                    。
                四、催收款項如確實無法清理時,應照規定程序陳請轉
                    銷。
                五、其他資產科目,應詳細檢查內容,加以適當整理。
    第七十三條  各負債科目,應於結算期前,詳細檢查內容,加以適當
                整理。
    第七十四條  各種訂期交易,或承兌等,如有到期尚未交割,或到期
                尚未解除責任者,應於結算期前,從速催理了結。
    第七十五條  每日「總分社往來」由總社彙總時,應予軋平,無未達
                帳發生,若有軋不平情事者,應即由總社查詢,並通知
                有關單位轉正。結算日尤須特加注意辦妥。
    第七十六條  每結算期最後月份之應收、預收、應付、預付利息,及
                其他應收、預收收益,與應付、預付費用,及各項折舊
                攤提等應按實際情形,覈實辦理。
                呆帳應根據期末各項放款、透支、貼現以及應收款、應
                收利息等債權餘額,參酌實際情形,提存備抵呆帳,以
                「呆帳」與「備抵呆帳」彙轉。
    第七十七條  利息分為「年息」、「月息」及「日息」三種,月息之
                計算以年利率除以十二(月),日息之計算則以年利率
                除以三百六十五(日)。
    第七十八條  各種活期性存款之利息,每年得分上下兩期計算。
    第七十九條  各種活期存款之本期各戶利息,應於每期結算時,逐戶
                算出,以各該科目與「應付利息」對轉。如轉帳後,其
                應付利息尚有差額時,應與「利息費用」轉正。
    第八十條  每期結算時,應將未到期定、儲存款、放款、透支等之應
              付或應付或應收利息逐戶算出,繕具應付或應收利息表,
              先與各該科目月算累計之應付或應收利息餘額核對,當以
              結算日計出之數額為準,就其差額,以「應付利息」與「
              利息費用」或「利息收入」與「應收利息」,分別轉正。
              透支部份則轉入「透支」。
    第八十一條  每期結算時,應將貼現及轉貼現之本期各戶預收或預付
                利息,逐筆算出,繕具預收或預付利息表,與「預收利
                息」或「預付利息」餘額核對,當以結算時計出之數額
                為準,就其差額以「利息收入」與「預收利息」,或「
                預付利息」與「利息費用」分別轉正。
    第八十二條  各損益科目經整理後,應於結算日轉入「本期損益」,
                次期開業日即改用「上期損益」處理。
    第八十三條  總社根據本身及分社之前期損益數,逐筆轉入「上期損
                益」。
    第八十四條  (刪除)
    第八十五條  凡年度決算,經社員(代表)大會審定或主管機關核定
                後,盈餘如有修正,其核增或核減之數,應由總社以「
                上年度損益整理」科目處理,並依規定程序擬具盈虧撥
                補表,轉帳結清。
    第八十六條  每期結算或年度決算後,總分類帳及各種分戶式明細分
                類帳,除損益類各帳,逐期各自起訖外,應分別將各科
                目及各戶餘額結轉下期;各種記入式明細分類帳,應逐
                筆結轉下期,但一部分科目分戶式明細分類帳各戶或記
                入式明細分類帳各筆如在上期結算期內均僅有「借」或
                「貸」少數幾筆者,得不結轉。
    第八十七條  總分社應分別於每期結算後,編製結算報表,並於年度
                終了後,編製決算報表。
    第八十八條  總社應分別於每期結算後,根據本身及分社各部門結算
                報表,彙總編製各部門全社結算報表,並於年度終了後
                ,編製各部門全社決算報表。
    第八十九條  員工退休金準備按月或按期由總社提存,以「業務費用
                ─退休及卹償金」或「管理費用─退休及卹償金」與「
                退休及離職金準備」轉帳。
                信用合作社內設有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者,得將依
                規定提存之員工退休金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員統籌管
                理。
    第九十條  每日會計事務處理完畢後,未訂本之傳票,使用中帳簿及
              空白重要單等,均應妥為保管。
    第九十一條  已記帳之各種傳票,經與帳簿核對後,應按日依科目分
                別借貸連同附件,科目日結單,加具封面及底頁,裝訂
                成冊,並按傳票張數編列總號,其最末號數,應與本日
                之傳票總張數相符,另在面頁記載年、月、日、號數、
                傳票張數、附件張數,由主管人員、主辦人會計人員及
                裝訂人員在裝訂處簽名或蓋章。
    第九十二條  每日傳票裝訂成冊後,應由會計部門按冊循序編列號碼
                ,登記於「傳票目錄簿」,入庫保管。
    第九十三條  已裝訂成冊之傳票,如須拆訂,須經主管人員及主辦會
                計人員之許可,並須將拆訂經過及增減單據張數,在面
                頁批註,蓋章證明。
    第九十四條  原始憑證應附於傳票之後,裝訂成冊,存檔備查。但原
                始憑證遇有事實需要,或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另行
                分別裝訂保管,登記「傳票目錄簿」,並於傳票及原始
                憑證分別加註,以便查對。
    第九十五條  下列各種原始憑證,得不適用前條之規定,由業務經辦
                部門保管,但應於有關傳票上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
                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行歸檔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等
                    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文件或應退票之單據。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附於傳票訂冊者。
    第九十六條  凡已用訖之訂本帳或已裝訂之活頁或卡片帳,應編列總
                號及各科目分號,並在帳簿脊標明號數及時期,於每期
                結束後二個月內交會部門登記於「帳簿目錄簿」。
    第九十七條  各種會計報告之留底,應按其種類,分年度別、期別,
                加具面頁及底頁,裝訂成冊,並在面頁記載報告名稱、
                起訖年月日、頁數,按冊列總號,按頁編列分號,登記
                「會計報告目錄簿」。
    第九十八條  已裝訂成冊之傳票帳表,各部門如須調閱時,應填具憑
                條,經由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向保管人員領取
                ,當面檢閱,閱畢送還時,應經保管人員驗收後再行換
                回原憑條,如因特殊情形,必須攜離保管處所時,應經
                主辦會計人員同意,並應在憑條內註明,同時保管人員
                應在「傳票借閱簿」登記備查。
    第九十九條  每期結算後,應將保管之傳票帳表等檢查一次,如裝訂
                處有損壞者,應加整理,重行裝行。
    第一○○條  各種憑證、帳簿、報表,自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查之日
                起,至少保存之年限如下:
                一、保存十年以上者: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簿。
                (三)資產負債及損益類明細分類帳。
                (四)各項重要備查簿。
                (五)結算與決算報告。
                (六)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
                二、保存五年以上者:
                (一)各種會計憑證。
                (二)各項普通備查簿。
                三、保存三年以上者:
                (一)各項日報表、月報表或其留底。
                前項規定保存年限,得按事實需要,酌予延長。凡已滿
                前項規定保存年限之憑證、帳簿、報表除有關債權債務
                之憑證外,經理監事會會同查核認可並呈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始得銷毀之。
    第一○一條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時,應辦理交代,但短
                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由所在社主管人員或其代表監
                交。
    第一○三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根據總分類帳
                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造具當日日計表,及各重要科目
                餘額表,交付後任,後任即根據與帳簿核對餘額,並檢
                查具內容,在帳簿上雙方蓋章證明(前任人員蓋章於其
                經營最末一筆帳款之前,均應註明年、月、日,以證明
                責任之終始),並由後任在啟用帳簿日期表簽名蓋章。
    第一○四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交代時,應將所經管各種圖記、文件、
                保管品、傳票、帳簿、報表及經辦未了事項,造具清冊
                ,交付後任。
    第一○五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接收時,對於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不
                明瞭之處,應由前任詳加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前任以
                書面解答,其接收前各項帳目,如發現有不符情事,仍
                由前任負責。
    第一○六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完畢,應將清冊連同各種報表等
                ,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蓋章,以一份留存所在社備
                查,一份呈報總社。
    第一○七條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應在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
                內,註明交出接管日期,由後任署名蓋章。
    第一○八條  會計人員因故不能辦理交代,由代理人員代辦,其代理
                期前所發生之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第一○九條  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辦理
                清楚;會計佐理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
                內辦理清楚。如因事實需要,或特種情形得陳准延長之
                。
    第一一○條  前任任內所編送之各種報表、文件,如有錯誤須重編時
                ,後任應代為編製,其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第三節  業務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一一條  業務會計其涉及一般性會計事務處理之原則者,悉以第
                二節一般會計事務處理之規定辦理之。其涉及現金、票
                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處理者,依第四節出納會計事務處
                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一一二條  支票存款
                一、開戶時:
                    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編
                    號簿內編列帳號,同時在印鑑卡、空白送款簿及支
                    票簿內逐頁編列同一號碼,並在空白支票登記簿內
                    將領用支票之起訖號數詳細記載,發交客戶。
                二、存入時:
                (一)存入現金: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現
                      金經點收無誤後,由收款員及出納主管人員分別
                      在送款單及存根聯加蓋「現金收訖」戳記及簽章
                      ,將存根聯交還客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
                      存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存入本社票據及單證時:存入本社票據,放款撥
                      帳,及收妥託收託收票據,匯入款項或代理收款
                      之入帳等,記帳員應注意轉帳收入傳票上是否蓋
                      有「轉帳訖」戳記,有關人員私章及主管人員簽
                      章,並有否註明對方科目,然後憑以記入支票存
                      款明細分類帳。
                (三)存入聯社或他行社票據:經辦員憑存戶填具之送
                      款單連同票據點收無誤後,在票據上加蓋本社收
                      訖之平行線戳記,並在送款單及存根聯上分別加
                      蓋交換轉訖及抵用時間之戳記及簽章,將存根聯
                      交還存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傳票
                      ,憑以記帳。
                (四)存入票據退票:由經辦員根據退票通知書,通知
                      存戶依照規定手續領回原票據,並以退票通知書
                      存根聯代替(借)「支票存款」傳票,憑以記帳
                      。
                (五)存入收埠票據及本埠遠期票據:按票據託收處理
                      ,俟收妥後入帳。
                三、支付時:
                (一)付出:
                      經辦人員應檢查支票之號碼、日期、金額、背書
                      、核對印鑑,並查明有無塗改、偽造、止付或掛
                      失等情事情,即以支票代替(借)「支票存款」
                      傳票,憑以付款或轉帳。但訂有委託付款約定書
                      者,得憑約定方式之憑證代替(借)「支票存款
                      」傳票,憑以付款或轉帳。
                (二)退票:
                      1.支票如有手續不全或存款不足等情事時,應填
                        具退票理由單,連同原支票退還執票人或提出
                        交換之行社。
                      2.存戶退票應繳之違約金,依據支票存款往來約
                        定書之規定,逐戶填製轉帳支出傳票(借)「
                        支票存款」就各存戶存款帳上扣取,同時填製
                        轉款收入傳票(貸)「其他應付款─退票違約
                        金」,憑以記帳。如因拒絕往來或其他原因,
                        無法自存戶帳中扣取退票違約金時,得以(借
                        )「其他應收款」或「手續費用」處理。
                      3.每月根據票據交換所通知繳納退票違約金時,
                        自「其他應付款─退票違約金」內繳付。
                      4.暫記「其他應收款」之退票違約金,應隨時向
                        客戶催討追收,如經過六個月以上確實無法歸
                        收者,可以(借)「手續費用」,沖銷「其他
                        應收款」。
                (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之註銷:
                      1.發票人自退票次日起在七個營業日內補足存款
                        時,暫以(貸)「其他應付款─註銷退票備付
                        款」列帳,並辦理申請註銷手續,俟原開支票
                        再度提示付款時,以該支票代支出傳票,科目
                        更改為「其他應付款」,憑以記帳。
                      2.受理註銷退票紀錄案件收取之手續費,依規定
                        比率分別以(貸)「手續費收入─什項手續費
                        」列帳,及(貸)「其他應付款─註銷退票手
                        續費」列帳。繳付交換所時,以(借)「其他
                        應付款」處理。
                (四)掛失止付時:
                      1.止付及掛失支票如經存戶或執票人依照規定申
                        請止付或掛失,經查明原支票未經支付時,應
                        即填製「支票掛失紀錄卡」附於印鑑卡上,並
                        在該戶帳頁用紅筆註明止付或掛失支票之號碼
                        、金額,並不得再予支付。
                      2.掛失止付之票據如已屆滿到期日,應將止付之
                        金額保留,填製(借)「支票存款」(貸)「
                        其他應付款─掛失止付備付款」轉帳傳票,憑
                        以記帳。
                      3.止付人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應向法院聲請公
                        告催告。其未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造之證明書
                        ,止付之通知失其效力,原留存之止付金額應
                        即轉回發票人帳內。
                      4.掛失止付之票據,經法院除權判決後,憑該判
                        決書及止付人填具之收據,填製(借)「其他
                        應付款─掛失止付備付款」支出傳票予以付款
                        。
                (五)保付時:
                      1.保付:
                        經辦人員接到存戶或執票人填具之「保付支票
                        申請書」時,經照支付手續辦理並查明存款餘
                        額足以支付時,即以申請書代替(借)「支票
                        存款」傳票,另填製(貸)「保付支票」傳票
                        ,分別憑以記帳,並在支票上註明保付金額,
                        加蓋年月日保付戳記,經主管人員簽章後交還
                        存戶或執票人。
                      2.兌付:
                        前項保付支票於執票人持兌時,經驗明無誤後
                        即以支票代替(借)「保付支票」傳票,憑以
                        記帳。
                (六)發對帳單時:
                      每屆月終,營業部門應根據存戶之紀錄抄發對帳
                      單,經會計部門核對後,送存戶查對。
                (七)拒絕往來之處理:
                      1.接到當地票據交換所之拒絕往來通知時,應立
                        即以書面通知存,繳回剩餘空白支票,辦理結
                        清手續。同時經辦員應即註銷空白支票並在該
                        存戶之帳頁、印鑑卡、約定書及存戶號碼簿上
                        註明「○年○月○日拒絕往來」字樣,加蓋私
                        章後送請主管人員核章。
                      2.經通知拒絕往來後,應將其存款餘額轉入「其
                        他應付款─拒絕往來戶」。
                      3.存款剖門應與出納或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連繫,
                        不得再收受拒絕往來戶存款,如誤收該存戶存
                        入款項時,應暫轉入「其他應付款」處理,並
                        即以書面通知該存,戶持送款簿存根聯,背面
                        加蓋原留印鑑,將存入款一次如數領回。
                (八)靜止戶之處理:
                      1.轉入:
                        每屆結算期清查久未往來之存戶,即填製借貸
                        方均為「支票存款」之轉帳支出及轉帳收入傳
                        票,註明轉入「靜止戶」及「限記明細分類帳
                        」字樣,憑以分別記入支票存款明細分類帳及
                        靜止戶記入簿。存戶號碼簿及印鑑卡亦應如註
                        「轉入靜止戶」字樣。
                      2.轉出:
                        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無不良紀錄始可轉出恢復
                        往來。
                        轉出時應填製借貸雙方均為「支票存款」轉帳
                        支出及轉帳收入傳票,註明「限記明細分類帳
                        」及由「靜止戶轉出」字樣,憑以分別記入靜
                        止戶記入簿及支票存款明細分類帳。並以原帳
                        號重新設置支票存款明細分類帳,存戶號碼簿
                        及印鑑卡上應各別註明恢復往來日期。
                (九)結清:
                      存戶結清時(包括拒絕往來戶與靜止戶),應簽
                      發支票,領回剩餘存款,並將未使用之空白支票
                      悉數收回註銷,即在帳內餘額欄為零之下,註明
                      結清字樣。約定書、印鑑卡、存戶號碼簿亦應個
                      別註明結清日期。
    第一一三條  本社支票
                一、申請時:受理簽發本社支票時,應填製(借)存款
                    或其他相當科目及(貸)「本社支票」收入傳票,
                    憑以記帳及簽發本社支票。
                    本社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經主管人員
                    簽章。
                二、支付時:
                (一)持票人於本社支票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提示時,以
                      該本社支票代替(借)「本社支票」支出傳票,
                      憑以記帳及付款。
                (二)本社支票自簽發之日起屆滿一年尚未付款者,應
                      填製(借)「本社支票」(貸)「其他應付款」
                      收入傳票,俟執票人提示時填製(借)「其他應
                      付款」支出傳票及徵取「利得償還請求書」後憑
                      以記帳及付款,本社支票及利得償還請求書作為
                      傳票之附件。
    第一一四條  活期存款
                一、開戶時:
                    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號
                    碼簿內編列帳號,開立存摺,並將印鑑卡及存摺編
                    列同一號碼,同時將有關資料逐一記入,然後以存
                    款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及登摺
                    ,送經主管人員簽章後存摺交付存戶收執。
                二、續存時:
                (一)存入現金: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存款憑條連同現
                      金及存摺點收妥後,將憑條及存摺交經辦人員以
                      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登記存
                      摺及記帳,並將存摺交還存戶。
                (二)存入本社票據單證時:存入本社票據、放款撥帳
                      及收妥託收票款、匯入款項或代理收款之入帳等
                      ,憑存戶自填之存款憑條或轉帳收入傳票記帳及
                      登摺,記帳員應注意憑條或轉帳傳票上是否蓋有
                      「轉帳訖」戳章,有關人員私章及主管人員簽章
                      ,並有否加註對方科目名稱等。
                (三)存入聯社及其他金融機構票據:收款員憑存戶自
                      填之存款憑條及存摺點收票據無誤後交記帳票,
                      以存款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
                      記帳,並註明「需俟交換收妥後始可動支」字樣
                      ,所收票據照票據交換程序辦理。
                (四)存入票據退票:比照前條支票存款處理之規定辦
                      理,並以退票通知書存根聯代替(借)「活期存
                      款」傳票,憑以記帳及補登存摺。
                (五)存入外埠票據:按票據託收處理俟收妥後入帳。
                三、支付時:根據存戶填具之取款憑條,核對印鑑及餘
                    額無誤後,即以憑條代替(借)「活期存款」傳票
                    ,憑以記帳並登入存摺。但訂有委託付款約定書者
                    ,得憑約定方式之憑證,代替(借)「活期存款」
                    傳票,憑以付款或轉帳。
                四、換摺時:存戶舊摺用完,換發新摺時,應將舊摺餘
                    額轉入新摺,經主管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舊摺
                    註銷。
                五、計息時:
                (一)月算提存利息:依據積數表計算利息,編製(借
                      )「利息費用─活存息」(貸)「應付利息─活
                      存息」傳票,憑以記帳。
                (二)結算利息:於結息日逐戶按其積數計算利息,並
                      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根據利息清單彙總編製(借
                      )「應付利息─活存息」,(貸)「活期存款」
                      (貸)「應付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依據利
                      息清單所列扣稅後之利息,逐戶登記帳卡,存摺
                      嗣後補登。
                六、靜止戶及結清之處理,參照支票存款處理方式辦理
                    。
    第一一五條  定期存款
                一、開戶時:
                (一)請存戶填寫印鑑卡及存款憑條。存入款項經收款
                      員或櫃員收妥後,經辦員即於該存款憑條及印鑑
                      卡上加以編號,以存款憑條代替(貸)「定期存
                      款」傳票,憑以記帳,並憑存款憑條填製分戶帳
                      卡及定期存單。
                (二)經辦員於填妥存單後,檢同收入傳票(存款憑條
                      )、帳卡及印鑑卡送主管人員核章。主管人員經
                      核對無誤後,在存單上簽名蓋章,於存單大寫金
                      額上加蓋騎縫章,於存單大寫金額上加蓋押數章
                      (存單與收入傳票金額得加註押腳),然後將存
                      單交存戶收執。如存入聯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票據
                      時,其處理程序與活期存款同。
                二、提存及支付利息時:
                (一)月算提存:月算時依規定程序,按照約定利率計
                      算利息,編製(借)「利息費用─定期存款息」
                      與(貸)「應付利息─定期存款息」轉帳傳票,
                      憑以記帳。
                (二)支付利息:
                      1.存戶得按月(每屆開戶日之相當日)領取利息
                        ,憑存單及原留印鑑辦理領息手續。
                      2.經辦員核對印鑑、帳戶及存單要項無誤且無掛
                        失止付後,即計算利息及依規定扣繳利息所得
                        稅與印花稅,並將付息日期、金額記入帳卡之
                        付息紀錄欄及存單上之付息日期、計息期間等
                        欄。領取現金時,編製(借)「應付利息─定
                        期存款息」現金支出傳票,與(貸)「應付代
                        收款」現金收入傳票,憑以記帳,或使用「臨
                        時存欠」傳票,將現金交易事項分開處理,另
                        編製(貸)有關存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三)到期支付本息:
                      請存戶在存單背面簽蓋原留印鑑,經與印鑑卡及
                      帳卡核對印鑑、日期、帳號及金額相符,並查明
                      存單及印鑑無掛失止付或設定質權等情事後,即
                      在存單、帳卡、印鑑卡加蓋「解約」戳記及日期
                      ,以存單代替(借)「定期存款」支出傳票,連
                      同計出之利息傳票,一併轉送主管人員核章後,
                      憑以付款。
                四、續存或轉存款時:
                    存戶於到期日或到期後辦理照原條件續存或照不同
                    條件轉存其他存款科目者,即按規定利率計算利息
                    ,並將舊存單上加蓋「續存」字樣,代替轉帳支出
                    傳票,憑以記帳,另依開戶手續辦理,填發新存單
                    。
                五、存款自動轉期:
                (一)申請:
                      1.存戶應於開戶時另填定期存款自動轉期申請書
                        ,蓋妥原留印鑑,填寫地址、帳款並註明所得
                        稅扣繳憑單郵寄存款人或暫由本社保管字樣。
                      2.經辦員應於存單上註明:「本存款到期及未曾
                        具領之利息自動轉期,但自動轉期次數以×次
                        為限」等字樣(如僅將本金轉期者,應將上列
                        「及未曾具領之利息」字樣刪除)。
                (二)轉期手續:
                      1.自動轉期無須填發新存單,到期時依一般轉期
                        方式填製傳票及登帳,並在新帳卡上註明上次
                        存款之帳號及原存單號碼,而在舊帳卡註明新
                        帳號,以便查考。
                      2.以本金轉期者,按月將利息轉存其活期存款帳
                        戶。
                      3.利息一併轉存者,應於轉期同時扣繳利息所得
                        稅,登記付息記錄欄,並在舊帳卡註明「本期
                        利息滾入本金轉期」,新帳卡上註明「前期利
                        息滾入本金轉期」字樣,以備查考。
                六、提前或逾期提取:
                    除利息之計算依照有關法令或規章辦理外,其分錄
                    與前款到期支付同。
    第一一六條  活期儲蓄存款
                開戶、續存、支付、換摺、計息、銷戶等,均參照第一
                一四條活期存款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一七條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一、開戶時:
                (一)請存戶填寫印鑑卡及存款憑條。存款憑條應填子
                      目、戶名、儲存金額、期間、利率、存入次數、
                      每次存入金額及日期、到期日、到期領取本息金
                      額等。
                (二)存款憑條連同存入款項經收妥後即憑以記帳,經
                      辦人員應將帳號填入憑條及印鑑卡,以存款憑條
                      代替(貸)「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收入傳票,登
                      記零存整付帳並填製存單。
                (三)存單經主管人員簽章,並於存單背面第一次存入
                      欄加蓋職章後,交存戶收執。
                二、繳存時:
                (一)存戶於第二次以後每次按約定日期,持存單續存
                      時,均以存款憑條代替(貸)「零存整付儲蓄存
                      款」收入傳票記帳。記帳手續與第一次存入時同
                      ,惟應在累計欄結出累計數,並於存單背面相當
                      次數欄加蓋存入日期,送經主管人員蓋章。
                (二)如存入時未存單,應於帳卡備註欄註明未登記存
                      單,俟補登存單時,再加註補記日期,並由主管
                      人員於帳卡及存單分別蓋章。
                (三)逾期續存時:存戶逾期繳存,依業務規定免繳逾
                      期利息者,須將其逾期積數(存入額乘逾期日數
                      )用黑字記於帳卡「免補繳利息積數」欄內,於
                      月底計提應付利息時予以加項調整。需繳逾期利
                      息者,應自約定繳存日起按原訂利率補收逾期利
                      息,所收利息以(貸)「利息費用」或「應付利
                      息」記帳。亦得將逾期積數用黑字記於帳卡,促
                      請存戶下次提前繳存,藉以抵補。
                (四)提前續存時,經辦人員求出未到期積數(存入金
                      額乘未到期日數),以紅字記於帳卡「免補繳利
                      息積數」欄內,於月底計提應付利息時予以減項
                      調整。
                三、月算提存利息:月算時依規定程序,按照約定利率
                    計算利息,編製(借)「利息費用─零存整付儲存
                    款息」,(貸)「應付利息─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息
                    」轉帳傳票,憑以記帳。
                四、到期支付本息時:經辦員應驗對存單背面所蓋印鑑
                    是否相符,各次存款是否繳足,有無掛失止付等情
                    事,然後分別填製(借)「零存整付儲蓄存款」及
                    「應付利息─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息」轉帳支出傳票
                    (存單作為零付整付傳票之附件),(貸)「應付
                    代收款」轉帳收入傳票,結計應付存戶本息淨額,
                    據以填製(貸)「臨時存欠」轉帳收入傳票,及(
                    借)「臨時存欠」現金支出傳票,憑以記帳及付款
                    ,本息轉存其他科目時,加製貸其他科目傳票憑以
                    轉帳。舊卡應以紅字扣除累計數,憑以結清該戶。
    第一一八條  整存整付儲蓄存款
                一、開戶時:
                (一)請存戶填寫印鑑卡及存款憑條。存款憑條應填戶
                      名、子目、儲存金額、期間、利率、到期日、到
                      期支取本息額等。
                (二)存款憑條連同存入款項經收妥後,經辦員即將帳
                      號填入憑條及印鑑卡,並以存款憑條代替(貸)
                      「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收入傳票,憑以登記整存
                      整付款,並填製存單。
                (三)存單經主管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
                二、月算提存利息:月算時依規定程序,按照約定利率
                    計算利息,編製(借)「利息費用─整存整付儲蓄
                    存款息」,(貸)「應付利息─整存整付儲蓄存款
                    息」轉帳傳票,憑以記帳。
                三、支取本息時:經辦員應注意存單背面所蓋印鑑是否
                    相符,及有無掛失止付情事後,以存單代替(借)
                    「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支出傳票,憑出登記整存整
                    付帳。應付利息及扣繳所得稅等之處理比照定期存
                    款付息辦法處理。
    第一一九條  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有關開戶、月算提存利息、支付利息、支付本金等之處
                理均參照定期存款之程序辦理。
    第一二○條  繳存存款準備金
                一、繳存或增繳準備金時:以現金或簽發存放合庫支票
                    、取款條繳存時,應編製(借)「繳存存款準備金
                    」(貸)「庫存現金」或「存放合庫」相當子目傳
                    票,憑以記帳。
                二、減少存款準備金編製(借)「庫存現金」或「存放
                    合庫」相當子目(貸)「繳存存款準備金」傳票,
                    憑以記帳。
    第一二一條  放款
                一、貸放時:經辦人員應俟放款手續辦妥後,根據有關
                    文件及借據,編製(借)有關放款科目傳票(貸)
                    有關存款科目傳票轉帳,憑以記帳。有擔保之放款
                    ,其擔保品經有關部門點收後,應簽發擔保品收據
                    ,交借戶收執,並登記擔保品備查簿。擔保品贖取
                    及簽准調換時,應隨時在原留底及備查簿內登記。
                二、計息時:每月底辦理月算時,根據約定利率提存應
                    收利息,編製(借)「應收利息─放款息」(貸)
                    「利息收入─存款息」傳票,憑以記帳。收到利息
                    時,編製(借)「庫存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貸
                    )「應收利息─存款息」「利息收入─存款息」傳
                    票,憑以記帳。
                三、收回時:應編製(借)「庫存現金」或其他相當科
                    目(貸)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如係分次
                    收回,應將逐次收回之日期、金額及結欠餘額詳為
                    記載。有擔保之存款,應將擔保品發還借款人,擔
                    保品收據收回註銷,並在擔保品備查簿登記銷戶。
                四、轉期時:經依照規定程序核准,並辦妥必要手續後
                    ,先照前項貸放、收回及收取利息等手續辦理,再
                    就轉期時存款餘額以原科目對轉,並註明初次貸放
                    日期、轉期次數、到限及有關重要事項。
    第一二二條  透支
                一、訂約時:經辦人員應俟透支手續辦妥後,憑透支契
                    約詳列透支人支票存款戶名、帳號、透支額度,起
                    訖日期、利率、借據編號及核准文號等,通知存款
                    部門,憑以記載於客戶帳首,作為透支根據。有擔
                    保品之透支,其擔保品處理應按規定辦理。
                二、記帳:
                (一)透支戶使用之帳簿為活頁式存款透支兼用之特種
                      明細分類帳。以支票代替(借)「支票存款」支
                      出傳票,及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收入
                      傳票記帳。
                (二)支取時,應審慎查核支票(參照支票存款)後登
                      記帳卡借方欄,存入款項時,以送款單代收入傳
                      票登記貸方欄。
                (三)餘額為貸差時以藍字填寫,借差時以紅字填寫。
                (四)存支款項均應立即記帳並結出餘額。
                (五)存戶餘額為借差時,應於傳票上加蓋「擔保透支
                      」或「無擔保透支」戳記,以資區別。
                (六)透支乍透支數額應注意不得超過契約所訂之最高
                      透支限額。
                三、利息計算:
                (一)透支戶應分別結計其存款及透支之積數。
                (二)存款之積數以每日最終餘額為準,如當日為透支
                      ,應存存款積數。透支積數以當日最高透支餘額
                      與前日最終透支餘額比較採較高者計算。
                (三)每月每戶透支積數應計至月底為止,以總積數乘
                      以利率,求得當月透支利息,憑以填製(借)「
                      支票存款」或「透支」,(貸)「利息收入─透
                      支息」傳票轉帳。
                (四)透支利息(包括違約金)依約得逕自各該透支帳
                      上扣取,但應以不超過原訂最高透支限額為原則
                      。
    第一二三條  逾期放款
                一、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逾期放款依照「信用合作社
                    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規定轉列催收款
                    項時,編製(借)「催收款項」(貸)有關放款科
                    目傳票憑以記帳,其在對內停止計息前之應收未收
                    利息,應加編(貸)「應收利息」傳票一併轉入「
                    催收款項」,憑以記帳。
                    轉入催收款項之放款,對外債權仍照常計息,並應
                    在催收款項明細分類帳各戶利息欄內註明應計利息
                    ,或以備忘錄註明,惟不正式轉帳。
                二、催收款收回時:轉入催收款項之各類放款,部分或
                    全部收回時,應依民法規定,先抵充所墊費用,再
                    抵充應收利息,最後抵充本金。對外債權應計之利
                    息收到時以(貸)「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處
                    理。
                三、承受擔保品時:承受借戶之原擔保品及補交物品以
                    抵償欠款時,編製(借)「承受擔保品」(貸)「
                    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承受擔保品處分後,
                    以(貸)「承受擔保品」轉帳。如處分收入超過或
                    不足原列承受擔保品金額時,其超過或不足部份,
                    分別以「什項收入」或「什項費用」列帳。
                四、提存備抵呆帳時:辦理結(決)算時,應依據各種
                    放款科目及催收款項科目餘額提存備抵呆帳,編製
                    (借)「呆帳」(貸)「備抵呆帳─放款或催收款
                    項」傳票,憑以記帳。備抵呆帳之餘額,於次期辦
                    理結(決)算之日按各種放款及催收款項之餘額應
                    計提之備抵呆帳調整之,其餘額如小於當期提存之
                    備抵呆帳時,以其不足之數,編製(借)「呆帳」
                    (貸)「備抵呆帳─放款或催收款項」傳票,憑以
                    記帳。如大於當期應提存之備抵呆帳時,以其超過
                    部份編製(借)「備抵呆帳─放款或催收款項」(
                    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五、催收款項轉列呆帳:依照「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催
                    收項及呆帳處理辦法」規定轉列呆帳時,應先就已
                    提存之備抵呆帳下沖抵,編製(借)「備抵呆帳」
                    (貸)「催收款項」及(貸)「其他應收款─催收
                    費用」傳票,如有不足,得將不足部分列為本年度
                    費用,編製(借)「呆帳」(貸)「催收款項」傳
                    票,憑以記帳。
                六、呆帳收回時,實際發生之呆帳,經依前項程序轉銷
                    後再收回時,編製(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
                    票,憑以記帳。
                七、追索債權之紀錄:催收款項轉列呆帳時,收到對外
                    債權應計之利息,(貸)「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
                    入」。其債權仍可保留追索者,應編製(借)「追
                    索債權」(貸)「待抵銷追債權」傳票,憑以記帳
                    或登記備查簿。凡已逾法定追索時效之追索債權,
                    依規定程序處理後,應編製(借)「待抵銷追索債
                    權」,(貸)「追索債權」轉帳傳票沖銷之,並於
                    「追索債權」明細帳或備查簿內註銷。
    第一二四條  國內匯兌
                一、匯出及解付:
                (一)匯出單位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貸)「合
                      庫通匯往來」(貸)「手續費收入─匯費收入」
                      傳票,憑以記帳。並逐筆記入匯出匯款備查簿。
                (二)解款單位於收到匯款通知時,應登記應解匯款備
                      查簿,並編(借)「合庫通匯往來」(貸)存款
                      或「應解匯款」或其他相當科目,憑以記帳。
                (三)前項處理,得先以「匯出匯款」列帳,營業結束
                      後,再與「合庫通匯往來」轉帳。
                二、退匯時:
                (一)受款人申請退匯或匯款無法解付時:解款單位除
                      編製(借)「應解匯款」傳票轉帳及於應解匯款
                      備查簿註銷外,並通知匯出單位。匯出單位接到
                      通知後,應編製(借)「合庫通匯往來」或「匯
                      出匯款」(貸)「其他應付款」傳票,憑以記帳
                      ,並通知匯款人繳回原發憑證,辦理領款手續。
                (二)匯款人自行申請退匯時:匯出單位經洽悉解款單
                      位尚未解付應予退匯時,照前款手續辦理。
    第一二五條  代放款項
                一、撥入代放款時,委託代放機關或同業,經依規定辦
                    妥委託手續,撥來代放款時,編製(借)「存放合
                    庫」或相當科目,(貸)「撥入備放款」傳票,憑
                    以記帳。
                二、代放時:借款人依規定辦妥代放手續後,編製(借
                    )「應收代放款」(貸)「受託代放款」以及(借
                    )「撥入備放款」(貸)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
                    ,憑以記帳。
                三、代收利息時:編製(借)「庫存現金」或其他相當
                    科目及(貸)「其他應付款」傳票,憑以記帳。
                四、收回代放款時:借款人依規定償還代放款項時,編
                    製(借)「受託代放款」(貸)「應收代放款」及
                    (貸)「其他應付款」傳票,憑以記帳。
                五、收取代放手續費時: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
                    放款手續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六、代放款本息撥還委託機關或同業時:編製(借)「
                    其他應付款」傳票,憑以記帳。
    第一二六條  保管箱業務
                一、出租時:
                    經依規定手續辦理後,填製(借)現金或其他相當
                    科目傳票及(貸)「存入保證金」及「手續費收入
                    」或「預收收入─保管手續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保管箱鑰匙遺失之處理:
                    承租戶遺失保管箱鑰匙,經依規定手續辦理並收取
                    償付鑰匙價款後,填製(借)「庫存現金」或其他
                    相當科目(貸)「其他預收款─遺失保管箱鑰匙換
                    裝工本費」傳票,憑以記帳。支付鑰匙價款時,填
                    製(借)「其他預收款─遺失保管箱鑰匙換裝工本
                    費」支出傳票,憑以記帳及付款。
                三、退租時:
                (一)租期屆滿退租時,填製(借)「存入保證金」及
                      (貸)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二)中途退租時,填製(借)「存入保證金」及(貸
                      )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遇退還
                      手續費時,填製(借)「預收收入」或其他相當
                      科目傳票及(貸)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憑
                      以記帳。
    第一二七條  票據託收
                一、客戶存入未到期票據:
                    經辦妥各項手續後,應逐筆登錄明細,營業結束再
                    彙總當天收受之票據金額,編製(借)「應收代收
                    款─保管中票據」(貸)「受託代收款─保管中票
                    據」傳票憑以記帳。
                二、本埠票據到期之處理:
                (一)交換前:
                      保管中本埠票據應於提出交換前一天送交出納部
                      門簽收,並編製(借)「受託代收款─保管中票
                      據」(貸)「應收代收款─保管中票據」及(借
                      )「待交換票據」(貸)「應付待交換票據」傳
                      票憑以記帳。
                (二)交換及退票:
                      依照出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有關條文辦理。
                三、外埠票據到期之處理:
                (一)委託代收:
                      外埠票據經委託金融同業代收,應於寄送當天彙
                      總其金額編製(借)「受託代收款─保管中票據
                      」(貸)「應收代收款─保管中票據」及(借)
                      「應收代收款─發送中票據」(貸)「受託代收
                      款─發送中票據」傳票憑以記帳。
                (二)票據收妥:
                      外埠票據收妥,應根據代收報單彙計其金額,編
                      製(借)「受託代收款─發送中票據」(貸)「
                      應收代收款─發送中票據」及(借)「存放合庫
                      」(貸)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三)託收票據退票:
                      外埠票據經委託代收遭退票,應根據報單彙計其
                      金額,編製(借)「受託代收款─發送中票據」
                      (貸)「應收代收款─發送中票據」傳票憑以記
                      帳,原票據則通知客戶領回。
                四、收取手續費:
                      如有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應編製(借)「庫存現
                      金」或其他適當科目(貸)「手續費收入─代理
                      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第一二八條  承銷印花稅票
                一、向合庫領入備售印花稅票時,應填製(借)「承銷
                    印花稅票」(貸)「受託承銷印花稅票」傳票憑以
                    記帳。
                二、出售印花稅票所得現金繳交出納時,應填製(貸)
                    「應付承銷印花稅票款」現金收入傳票及(借)「
                    受託承銷印花稅票」(貸)「承銷印花稅票」轉帳
                    傳票憑以記帳。
                三、印花稅票款解繳合庫時,應編製(借)「應付承銷
                    印花稅票款」(貸)「放存合庫」傳票憑以記帳。
    第一二九條  信用合作社持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備
                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及其他金融
                資產,其買賣、還本、收息或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增
                減資、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
                辦理。
    第一三○條  信用合作社持有採權益法認列之股權資產,其買賣、還
                本、分配股利或股票股利、增減資、資產減損之會計處
                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
    第一三一條  存出特種基金
                參加全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各區聯合資訊中心所需經費
                ,其處理如下:
                一、出資:信聯社各區資訊中心成立時,預估長期循環
                    運用所需基金數額,按所訂分攤標準由各社出資,
                    各社應編製(借)「存出特種基金」(貸)現金或
                    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二、分攤費用:每期期末由資訊中心結算其營運所發生
                    之費用,按所訂經費分攤標準通知各社繳付。各社
                    照前項分攤額繳款時,應編製(借)「業務費用」
                    及「管理費用」(貸)現金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
                    帳。
  第四節  出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三二條  本程序所稱現金,係指庫存現金、週轉金及運送中現金
                。票據,係指可提出交換之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票
                據。有價證券係指票據、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及股票
                等。
    第一三三條  信用合作社之出納工作範圍如下:
                一、辦理現金之出納及保管。
                二、簽發收款收據、送款簿、支票、存取款條等收付款
                    項憑證。
                三、有價證券、重要契據之保管。
                四、根據繳款書、送款單辦理繳款、存款手續。
                五、根據收款通知,向客戶收款。
                六、匯寄收兌外埠款項。
                七、根據通知,代收代扣各種稅款、捐款或其他款項。
                八、辦理本埠票據交換。
    第一三四條  庫存現金不得以借據、票據抵充。
    第一三五條  大額現金出納應於出納櫃台辦理,因情形特殊必須在櫃
                台以外之場所收付現金時,應經主管人員核可。
    第一三六條  出納應用之各種戳記、號牌及封簽,應由有關人員保管
                使用。
    第一三七條  現金收入,櫃員應憑現金收入傳票或其他代傳票之收款
                憑證,當面點清,隨即在現金收入傳票上加蓋「現金收
                訖」戳記,並順序編號,憑以記入現金收入日記簿。收
                款單據依規定經由有權簽章人員簽章後交付。
    第一三八條  顧客存入本埠同業付款即期票據,櫃員應核對票據要項
                齊全,受款人及背書人無誤後,隨於票據上角加蓋雙線
                特定交換戳記,並按付款金融機構別逐筆登入「提出交
                換票據登記簿」,按時提出交換。收入票據應加蓋「交
                換票據,收妥後抵用」戳記。凡逾交換時間收入之票據
                ,應留待次營業日交換,除依上項程序辦理,並編次營
                業日之有關科目傳票,同時登記「提出交換票據登記簿
                」。俟營業終了,填製(借)「待交換票據」(貸)「
                應付待交換票據」傳票,連同交換票據送主管人員核章
                無誤後轉帳,票據交主辦出納或櫃員主任存庫保管。次
                營業日開始,填製(借)「應付待交換票據」(貸)「
                待交換票據」傳票,沖轉上一日之帳目。然後將前營業
                日預製之收入傳票及票據與當日收進之票據併行整理提
                出交換。
    第一三九條  現金收入傳票經收訖後,不得藉任何理由作廢而退款,
                如屬本社存款戶,應以取款憑條或支票,依現金支付程
                序辦理。如非本社存戶而誤存者,應將該款項列入「其
                他應付款」整理,然後申述理由經主管核准後由「其他
                應付款」支付。
    第一四○條  經票據交換攜回之應付票據,應加應「交換付訖」戳記
                ,送交各有關部門簽收辦理。
    第一四一條  交換借差時,應憑票據交換所簽發之「票據交換差額劃
                收報單」,填製(借)「存放合作金庫銀行-存放合庫
                準備金甲戶」傳票,軋平當日交換收支。交換貸差時,
                憑票據交換所簽發之劃付報單,填製(貸)「存放合作
                金庫銀行-存放合庫準備金甲戶」傳票,軋平當日交換
                收支。票據交換結算表及票據交換差額劃收或劃付報單
                作傳票附件。
    第一四二條  自票據交換所攜回之票據,應予退票時,各經辦人員應
                於退票截止時間以前填製退票理由單,送經主管人員覆
                核後憑以退票,除留底聯存查外,理由單連同票據由交
                換員送交票據交換所轉送提出之金融機構。
    第一四三條  提出之交換票據退票時,應立即填製退票通知書,儘速
                通知存戶,並以副聯代原科目支出票據憑以記帳。
    第一四四條  現金支付時,櫃員經審視支出傳票或其他代傳票之付款
                憑證要項齊全,並經核對印鑑相符及查對餘額足付後,
                即行付款;支付金額超出其授權額度者,應經主管人員
                或其授權人員覆核後付款。付款後隨即在現金支出傳票
                上加蓋「現金付訖」戳記,並順序編號,憑以登記「現
                金支出日記簿」。
    第一四五條  各種現金收付傳票應於交易發生時,依先後順序立即登
                載於現金收入(支出)日記簿。
    第一四六條  出納所收款項無法入帳時,應於當日列收「其他應付款
                」備付。如短少時,應於當日列人「其他應收款」。
    第一四七條  現金運送,應慎重處理;不得於運送途中轉赴他地,以
                策安全。
    第一四八條  顧客存入現款如發現有偽造或變造幣券情事,應立即報
                告主管人員處理。
    第一四九條  收兌之被損鈔票應即時整理,彙送指定行庫核換。
    第一五○條  庫存現金應由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會同出納人員經常
                不定期予以清點,並留下紀錄,以加強控制。
    第一五一條  庫房大門、柵門及金庫門之鑰匙或密碼,應由不同人員
                保管並會同使用。前述鑰匙、密碼之備份,由櫃員主任
                (主辦出納)會同主管人員、會計人員封簽後,交由單
                位主管妥為保管。
    第一五二條  遇有緊急事件須使用副匙啟閉金庫時,應由單位主管會
                同會封人員開啟封存之副匙,使用畢應立即加封簽,並
                將開啟使用日期、事由登記備查。
    第一五三條  營業時間中,進出庫房後,金庫門及庫房內外門應隨即
                關閉加鎖。
    第一五四條  營業時間中現金進出庫房,應由櫃員主任(或主辦出納
                )登記,至其他財物之進出,應經出納主管許可,並予
                查點登記。除有關存提財物人員及檢查庫存人員得進入
                庫房內辦理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第一五五條  每日開啟庫門,應由執有正匙之主管人員及出納主管會
                同辦理,並根據前一營業日庫存現金明細表確實清點庫
                存是否相符。營業結束時,所有現金應按券額及幣別,
                依規定方式妥為封紮或裝袋,存置庫房內,並會同執掌
                正匙之主管人員根據當日庫存現金明細表,確實清點無
                誤後關閉庫房大門。
    第一五六條  庫房外門暗碼於執行正匙及正暗碼之主管人員調離職;
                金庫密碼於櫃員主任(主辦出納)調離職時,應即予更
                改。
    第一五七條  庫房內不得存放私人財物。
    第一五八條  非本社人員因故須進出庫房時,應將其姓名、身份、事
                由及進出時間予以登記。
    第一五九條  庫房內絕對禁止吸煙及放置易燃物品,並應有完善消防
                及安全設施。
    第一六○條  社方持有之有價證券,應由經辦單位按證券名稱、號碼
                、數量填製清單送櫃主任(主辦出納)點收,裝封交由
                出納人員保管,保管品、保證品及擔保品得由經辦單位
                自行加封,原封移交櫃員主任(主辦出納)登記入庫保
                管。至於託收之票據得由非經辦代收業務人員保管,營
                業結束後裝箱置於庫房之內,以策安全。
    第一六一條  各社存放行庫之支票簿、定期存單等,於每日營業結束
                時,出納部門應詳為登記並指定專人點收入庫保管。
  第五節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六二條  所稱財產係指各社購置之土地、房屋及建築資訊設備、
                機器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租賃資產等固
                定資產,包括各該財產之專用配件及備件在內,其耐用
                年限在兩年以上者。所稱物品係指不屬於財產之非消耗
                性用具及具有消耗性之用品而言。前項財物之分類,得
                依行政院所頒標準辦理。
    第一六三條  財物以集中總務部門詳予登記管理,會計部門設帳統馭
                ,分由經營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保管為原則。
    第一六四條  財物之管理應採永續盤存制,並定期實施盤點核對。
    第一六五條  財產增加包括左列各項:
                (一)購置(二)營建(三)資本租賃(四)改良擴充
                (五)交換(六)撥入(七)受贈(八)重估增值。
    第一六六條  購置財產送達、營建或改良擴充工程完成,以及交換撥
                入、受贈等之財取得時,主辦部門應會同指定驗收人員
                及監驗人員根據契約及有關文件切實驗收,其涉及專門
                技術性者,應指派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專業性機構負責
                驗收。
    第一六七條  各項增置財產經驗收後,主辦部門應填製財產增加報單
                ,檢具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送會計部門審查後入帳,並
                由經管部門登記有關之財產備查卡,產權憑證等重要文
                件必須抽出,另行妥慎保存。
    第一六八條  財產之減少包括左列各項:
                (一)變賣(二)報廢(三)損失(四)交換(五)撥
                出(六)捐贈。
    第一六九條  財產因故不堪使用、拆卸、損毀不堪修復,應連同未用
                配件、備件一併依照規定辦理報廢,其尚有殘值之財產
                及配件應登記保管。財產因故未達成使用年限而不堪使
                用或因遺失、毀損及其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管部門應
                填具財產損壞報廢單,敘明原因後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七○條  財產之變賣、交換、撥出或捐贈應事先核准,由主辦部
                門依有關法令規定及各社內部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七一條  財產減少時,除辦理前列各條規定手續外,經管部門應
                填製財產減少報單,送由會計部門審核後入帳,並登記
                有關之財產備查卡。
    第一七二條  各單位使用之財產,如因業務需要而移轉使用時,應報
                准總社後連同附屬配件、備件及有關文件一併移轉。
    第一七三條  財產移轉時由經管部門填製財產移轉單,檢同有關資料
                送請移入單位核對保管。
    第一七四條  庫存財產撥交各單位使用時,比照財產之移轉辦理。
    第一七五條  財產應依其性質,分別指定經管部門、或使用部門管理
                。
    第一七六條  經管部門取得增置財產時,應即分類編號,設置財產備
                查卡登記,如有產權憑證等重要文件,並須抽出慎重保
                存。凡財產異動時,應由保管人員辦理異動登記。改良
                擴充之資產,因附著於原有財產無法分開者,無須另行
                編號設帳,僅在原備查卡內作增加資產之登記。
    第一七七條  財產經管部門及使用單位對保管之財產,應盡善良保管
                維護之責,並須定期檢查清點,如有損壞或缺少等情事
                ,應即報請處理。
                前項財產經管部門應每年會同會計部門全面實地盤點一
                次。
    第一七八條  取得房地產時,經管部門應於法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有關產權之所有憑證並應負責慎重
                保存。
    第一七九條  經管部門應視財產性質及實際情形辦理保險。
    第一八○條  財產經管人員移交時,應造具清冊,將保管之財產及所
                有帳冊、憑證、圖面等點交接任人員接管。
    第一八一條  財產明細分類帳或備查卡之登記,由經管部門或使用部
                門辦理,會計部門根據總分類帳號統取明細帳或備查卡
                ,每期結算由經管部門,依照規定編製財產明細表,送
                由會計部門彙編會計報告。
    第一八二條  財產之入帳,其成本價值應依下列處理:
                一、購置財產之成本價值包括購價、佣金、稅捐、儲運
                    、安裝、檢驗及法律登記等費用。
                二、營建財產之成本價值包括建築及設備價款、設計、
                    監工、檢驗及法律登記等費用。
                三、財產改良擴充之成本價值包括改良擴充資本支出及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等費用。
                四、同類財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者,應按換出資產
                    之帳面價值(或加計另外支付之現金)或公平市價
                    較低者作為換入財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收現金者
                    ,則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按比率承認利益,換入
                    資產部分應視為交換,不承認利益,但如有損失仍
                    應全額承認,不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公平
                    市價入帳,承認換出資產之交換損益。
                五、撥入或捐贈取得之財產在接受時有表冊列明其價值
                    者,可為入帳依據,如未列明無原價可稽者,則按
                    時價估計其價值列記。
                六、資產重估及土地增值調整則依規定程序按核定數列
                    記。
                前項一、二、三、款如因交貨,完工逾契約規定期限而
                處以罰款者,此項罰款收入得作為成本之減項。四、五
                、兩款如因產權移轉而支付稅捐、法律登記等費用,並
                須記入成本。
    第一八三條  財產之購置、營建或改良擴充進行中支付之款項,均應
                先以「其他預付款」、「未完工程」或「訂購機件」等
                科目列帳,待驗收完妥時再行沖轉固定資產有關科目。
    第一八四條  財產一次取得多種而其價值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總數,無
                細數可稽者,可以各該財產之市價比例分攤估定其價值
                。
    第一八五條  土地以外財產折舊之計算應依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分別計
                提,並應於結算時辦理。使用中之財產如有改良添置,
                其增加部分之成本,折舊年期以原財產之折舊剩餘年期
                為準,如原財產已滿折舊年期,僅餘殘值者,其改良添
                置支出,得逕以費用列支或以遞延費用列帳。
    第一八六條  財產依稅法規定,於使用期滿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
                售價收入與帳面價值之差額列為當年度損失或收益。
    第一八七條  各項財產移轉時,原列成本及所提備抵折舊應同時劃轉
                接管單位列帳。
    第一八八條  房屋及建築拆卸重建,應依規定辦理報廢轉帳手續。
    第一八九條  財產撥入或受贈之取得,經驗收並審核有關單證後,應
                以(借)有關財產科目(貸)「收入公積」或「受贈公
                積」列帳。
    第一九○條  財產出售經點交並審核有關憑證後,應將售得價款及該
                項財產帳面淨值相較計其盈虧,並作下列分錄入帳:
                (借)現金或其他科目
                      累抵折舊─出售財產原列科目
                      財產交易損失
                  (貸)出售財產原列科目
                        財產交易利益
                前項出售資產之收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
                入,於分配盈餘時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轉入「收入
                公積」。
    第一九一條  財產報廢損失,經報准後,以(借)「累計折舊─原列
                財產科目」(借)「資產報廢損失」及(貸)原資產科
                目處理,捐贈時經點交並審核後,其帳面價值以(借)
                「累計折舊─捐贈與補助」及(貸)原資產科目處理。
    第一九二條  財產之帳面處理,確為無法表現其真實情況時,得依有
                關規定報准後辦理資產重估,重估結果經審定後,憑以
                調整帳面價值。重估增值轉列「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土地重估增值應以減除土地增值稅後之差額轉列「固定
                資產增值公積」。
    第一九三條  物品之管理包括物品之採購、驗收、存儲、提用、登記
                、報核、列帳及廢品處理等事項。
    第一九四條  物品之購儲由經管部門統籌彙辦,採購物品到達,採購
                人員查點相符後,應即會同稽核及會計部門辦理驗收手
                續。
    第一九五條  購進物品經驗收後,如為使用單位請購專用,而需一次
                發給者;應即請其填具「物品領用單」領用,並以費用
                列帳,如屬購備之物品,應由經管部門設置「物品收發
                登記簿」詳為登記保管,並同時以「預付費用」集中列
                帳。
    第一九六條  領用物品時應由領用人員填具「物品領用單」,經主管
                人員簽章後持向經主管部門領用,主管人員對物品之領
                用、數量及用途應嚴加審核。物品經主管單位應根據領
                用單發給,惟領用購備物品時應將領用單登記,並於每
                月終了時編製各單位領用購備物品月報表,送請會計部
                門整理沖銷「預付費用」轉列費用帳。
    第一九七條  以「預付費用」列帳之購備物品,經管部門應隨時檢查
                ,在結(決)算時並需要同稽核或會計部門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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