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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民國 7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7    條
合作金庫辦理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必要時,應洽同地
方主管或管理機關辦理,以強化輔導功能,如須查閱有關憑證表報資料時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不得拒絕。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24969號令廢止)
第    7    條
合作金庫辦理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必要時,應洽同地
方主管或管理機關辦理,以強化輔導功能,如須查閱有關憑證表報資料時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