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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民國 7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8    條
合作金庫為使金融業務檢查與輔導工作密切配合執行,得視其需要以統一
規定向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索取資料。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24969號令廢止)
第    8    條
合作金庫為使金融業務檢查與輔導工作密切配合執行,得視其需要以統一
規定向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索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