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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第    5    條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
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 存款帳戶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者,應即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中心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
      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
      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二) 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
      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
      款行。
 (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三、第三類:
 (一) 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
      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二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 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現行條文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03.08.20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61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    條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
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
      ,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
      行。
(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
      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
      款行。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
      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