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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8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
    ,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
    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
    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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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06.26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314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8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
    ,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
    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
    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