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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37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
    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
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性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計畫,包括以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
    政策與程序。
四、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
    ,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五、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
    計算及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
    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六、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
    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7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
    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
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
    ,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
    計算及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
    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五、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
    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