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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4    條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
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
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
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
導及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
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    條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
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
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
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
導及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
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