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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6    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銀行開立之相同
幣別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於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
。
前項銀行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所儲存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
用,應予管理,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其專用存款帳戶之相關資料。
第一項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
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
前項金融機構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所儲存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
運用,應予管理,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其專用存款帳戶之相關資料。
第一項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