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明

銀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生產事業,指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之下列事業:

一、 製造業:以物理或化學方法,不論其使用動力機械或人力,將材料或物質轉變成新產品之事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從事石油、天然氣、砂、石及黏土等礦物及土石之探勘、採取、初步處理(如碎解、洗選等處理作業)及準備作業(如除土、開坑、掘鑿等礦場工程)之事業。

三、 農、林、漁、牧業:以自動化機器設備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等之飼育、放牧,提供農事及畜牧服務,林木、竹林之種植、採伐,水產生物之養殖、採捕之事業。

四、 運輸倉儲業:從事以各種運輸工具提供定期或不定期之客貨運輸及其運輸輔助、倉庫經營、郵政及快遞之事業。

五、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從事電力、氣體燃料及蒸汽供應之事業。

六、 國民住宅興建業:投資興建大量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

七、 觀光旅館業:從事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所定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之事業。

八、 連鎖餐飲業:以連鎖經營方式從事調理餐食或飲料提供現場立即消費之餐飲服務之事業。

九、 重機械營造業:以重機械從事土木工程營造之事業。

十、 信業:以有線電、無線電、光學、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從事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等服務之事業。

十一、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從事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系統整合及其他電腦系統設計服務之事業。

十二、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從事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其他資訊供應服務之事業。

十三、醫療保健服務業:從事醫療保健服務之事業,如醫院、診所、醫學檢驗服務等。

十四、用水供應及污染治業:從事用水供應、廢(污)水處理、廢棄物之清除、搬運及處理、污染整治之事業。

十五、批發及零售業:從事有形商品之批發、零售、經紀及代理之事業。

十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以數位方式從事影片之製作、後製服務、發行、放映,以及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之事業。

十七、都市更新業:從事都市更新之規劃整合、開發興建、經營管理與銷售之事業。

十八、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從事建築及工程服務,以及物理、化學及其他分析檢測之事業。

十九、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從事廣告服務、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等之事業。

二十、支援服務業:從事支援一般企業運作之各種活動之事業,如租賃、就業服務、旅遊、保全、建築物及綠化服務,以及辦公室行政服務等

二十一、教育服務業:從事正規教育體制內各級學校與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以及不具教學性質之教育輔助服務之事業。

二十二、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從事提供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之事業。

二十三、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本專案核准之事業。

 

一、本法所稱生產事業,指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之下列事業:

(一) 製造業: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產品之事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從事地表、地下、水底之礦物與土石之探勘、採取及初步處理之事業。
(三) 農、林、漁、牧業:以自動化機器設備從事農藝及園藝作物之栽培,提供各種農事服務,林木之種植與採伐、水產之養殖、採補、家禽、家畜等之飼育、放牧之事業。
(四) 運輸、倉儲業:利用機動運輸工具之能力,從事水、陸、空客貨運輸,或從事獨立經營租賃取酬之各種堆棧、棚棧、倉庫、冷凍冷藏庫、保稅倉庫等事業。
(五) 公用事業:為公眾需用之市區交通、電話、衛生、水利、自來水、電力、煤氣事業。
(六) 國民住宅興建業:投資興建大量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
(七) 技術服務業: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協助製造國內尚未能自行生產之產品之事業。
(八) 國際觀光旅館業:合於政府所定新建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要點之事業。
(九) 重機械營造業:以重機械從事土木工程營造之事業。
(十) 信業:從事函件及包裹等之郵遞,及有線及無線電話、光學或電磁系統、人造衛星等傳送及接收數據、文字、影像、語音事業。
(十一) 資訊服務業:利用資料處理設備,從事代客設計資料處理程式,規劃系統分析作業,處理資料、製備報表,提供網路服務,開發套裝軟體及諮詢之事業。
(十二)醫療保健服務業:從事醫療保健服務之事業,如醫療機構、醫事放射、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及其他醫療保健服務等之事業。
(十三)環境衛生及污染治業: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清除、處理、房舍害蟲防除與清潔以及環境污染防治等之事業。
(十四)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本部專案核准之事業。

一、本規定係依銀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且具對外效力,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依規定應以令發布之,爰修正發布形式,由公告改為令,並增列訂定依據。

二、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最新「行業標準分類」之行業名稱及定義,予以修正。

三、鑑於第五款公用事業內之「市區交通」已涵括於運輸及倉儲業;「電話」已涵括於「電信業」;「衛生、水利、自來水」已涵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及「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爰將剩餘之「電力、煤氣」事業依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之行業名稱修正為「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並予以定義。

四、第七款「技術服務業」之定義為:「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協助製造國內尚未能自行生產之產品之事業」,查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與「技術服務業」相關產業係依其提供之技術服務類型分別歸類為「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藥品製造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等業,鑑於前述行業已新增納入本次修正得投資範圍內或為原有投資項目,爰第七款予以刪除。

五、鑑於住宿及餐飲業為觀光旅遊產業重要環節,爰擴大第八款「國際觀光旅館業」範圍至「一般觀光旅館業」,並移列至第七款,另於第八款增列「連鎖餐飲業」。又查「新建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要點」已不適用,爰「觀光旅館業」定義參照交通部所定「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規定修正之。「連鎖餐飲業」定義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定之。

六、依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第十款「通信業」內之「函件及包裹等之郵遞」部分已移至「運輸及倉儲業」,並另增列「電信業」,爰依其名稱及定義作修正。

七、第十一款「資訊服務業」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行業標準分類」,分為「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及「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爰依其名稱及定義作修正,並分列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

八、第十二款「醫療保健服務業」定義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行業標準分類」修正,並移列至第十三款。

九、第十三款「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業」,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行業標準分類」,有關從事廢棄物及廢污水之清除及處理之事業,已與「用水供應業」整併為「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爰依其名稱及定義作修正,並移列至第十四款。另有關從事房舍害蟲防除與清潔以及環境污染防治之事業,已分別涵括於第二十款「支援服務業」內之「清潔服務業」及第十八款「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內之「環境檢測服務業」。

十、鑑於「批發及零售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支援服務業」、「教育服務業」均有助於生產事業之發展,且「批發及零售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內之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支援服務業」內之人力派遣業、保全業及旅行業、「教育服務業」及「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內之運動休閒服務業均為行政院所通過「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優先推動之服務業項目;以數位方式從事之「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屬數位內容產業,為政府積極推動產業,亦為「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優先推動之服務業項目;「都市更新業」為當前國家推動之重大經濟政策,爰增訂第十五款至第二十二款,新增以上事業為工業銀行得投資項目。

十一、第十四款款次移列至第二十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刪除)

二、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台財融第八七七○四二五八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為配合本會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設立,行政院業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以院臺財字第○九三○○二七一八○號公告將銀行法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變更為本會,原財政部所公告「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既經本會修正,工業銀行即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尚無財政部公告停止適用之問題。爰刪除本點,且不另定停止適用原公告之規定。

 
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