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四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八條 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 投資準則。 (二) 客戶資料保密。 (三) 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四) 股權管理。 (五)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會計暨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銀行業應含輪調及休假規定)。 (六) 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 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九)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子公司之管理及共同行銷管理。 銀行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匯兌、授信、外匯、新種金融商品及委外作業管理。 信用合作社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授信、匯兌及委外作業管理。 票券商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票券、債券及新種金融商品等業務。 信託業作業手冊之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其內容應區分業務作業流程、會計作業流程、電腦作業規範、人事管理制度等項。信託業應參考範本訂定作業手冊,並配合法規、業務項目、作業流程等之變更,定期修訂。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其為國外子公司者,並應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前八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
第八條 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 投資準則。 (二) 客戶資料保密。 (三) 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四) 股權管理。 (五) 會計暨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銀行業應含輪調及休假規定)。 (六) 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 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八) 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子公司之管理及共同行銷管理。 銀行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匯兌、授信、外匯、新種金融商品及委外作業管理。 信用合作社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授信、匯兌及委外作業管理。 票券商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票券、債券及新種金融商品等業務。 信託業作業手冊之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其內容應區分業務作業流程、會計作業流程、電腦作業規範、人事管理制度等項。信託業應參考範本訂定作業手冊,並配合法規、業務項目、作業流程等之變更,定期修訂。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其為國外子公司者,並應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前七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
一、 為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財務報導品質及內控目標,且自一百零二年起,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將陸續適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又為配合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爰規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中,應包括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及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爰修正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及第八目,原第八目向後順延。 二、 又信託業之信託帳並非自有帳,考量信託業務特性,故信託業之信託帳,應依信託業法相關之會計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 至會計暨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中,應包含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項目。 四、 為配合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年三月十八日公布「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為加強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落實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爰增訂第七項,要求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之控制作業。 五、 另依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內部稽核單位應依子公司或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查核計畫,故本次增訂之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及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仍應納入年度內部稽核計畫中,併此敘明。 六、 原第七項及第八項其項次向後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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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修正條文,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一、為使業者有緩衝期間得設計本次修正條文增訂之內部控制作業,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部分,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二、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部分,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商、信託業雖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才正式採用IFRSs,惟IFRSs要求需併列前期比較財務報表。 三、又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商、信託業自一百零一年起;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三年起,即應預擬編製IFRSs財務報表所需之資料。故於正式導入IFRSs前,業者需提前設計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內控制度,以確保內控制度有效性。 四、考量信用合作社規模較小,屬第二階段導入IFRSs之對象,爰延後信用合作社將「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納入內控制度」之施行期間。至金控、銀行、票券商、信託業者將「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納入內控制度」,仍於本辦法發布後三個月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