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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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 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 人之資格條件及聘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 前項之選舉一律採投票方式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