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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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108.09.12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令廢止)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業之財務報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 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 則)辦理。 |
第 3 條 |
本規則所稱金融業,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
第 4 條 |
會計師規劃查核執行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 第四十八號及第四十九號規定辦理。 會計師應評估受查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執行,據以 決定證實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