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稱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以下簡稱跨
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係指提供金融機構間即時性跨行金融業務帳務清
算加值網路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
本辦法稱清算,指依據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暨結計金融機構間應收、應付
金額,並於各參加機構指定帳戶予以貸、借記,以解除付款行支付義務之
程序。
第    3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
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