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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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稱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以下簡稱跨 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係指提供金融機構間即時性跨行金融業務帳務清 算加值網路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 本辦法稱清算,指依據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暨結計金融機構間應收、應付 金額,並於各參加機構指定帳戶予以貸、借記,以解除付款行支付義務之 程序。 |
第 3 條 |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 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