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制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
要,訂定會計作業規範。
前項會計作業規範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信用合作社會計作業規範得參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訂定之範本辦
理。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制度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制度規定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
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信用合作社之理事主席、經理人及會
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信用合作社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
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規定
辦理。
第    5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信用合作社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
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制度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下列標準時,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
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淨收益百分之
    一。
二、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一點五。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信用合作社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信用合作
      社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
      訊,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
      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
      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
      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
      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
      會核准後信用合作社應公告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
      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
      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
      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
      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
      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
      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計政策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
      後,依前目規定程序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信用合作社應於改用新會
      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
      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
      之實際影響數,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報本會備查;會計政策變
      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前一
      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股金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應就差異分析原因
      並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
      餘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新會計政策,其當年度財務報告
      應予重編,俟補申請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與無形資產攤銷期
    間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及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
    。
本條所稱之公告,係指於信用合作社網站揭露。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財務報告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第    8    條
本制度所稱控制或重大影響,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及第二十八號
規定認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