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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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
第 29 條 |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 ,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條第十二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 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