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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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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1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I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
| 第 29 條 |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 ,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條第十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 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