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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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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
| 第 30 條 |
金融控股公司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 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 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 |
| 第 3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 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函報本會,免附相關書件。 |
| 第 32 條 |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 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八會 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 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第十三款第 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及一百十五年三月 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 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第二季施行,第四條、第六條、 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自一百十七會計年 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