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二 章 查核範圍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
化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下列各項目
之查核:
一、業務方面:
 (一)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狀況
      。
 (二)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
      是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程
      序是否允當。
二、財務方面:
 (一) 與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有關之財務狀況。
 (二) 財務會計原則之採用是否適當。
 (三) 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評價之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表達之完整性及
      正確性。
 (四) 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管理或處分之帳務處理是否適當。
 (五) 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借入款項之狀況。
 (六) 申報之表報資料或財務比率之合理性或正確性。
三、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
 (一) 與利害關係人間有關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交易之內容、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
 (二) 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及可靠。
 (三) 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四) 有特定事件發生時,其對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影響。
 (五) 其他必要事項。
第    7    條
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視查核實際狀況採取必要之查核程序以
獲取足夠適切之證據,以作為撰寫查核報告之依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