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5.07.20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0631號令修正)
      第 五 節 督導主管及無法發還之情事
第   68    條
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指定
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督導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警示
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處理事宜。
第   69    條
經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認定
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本辦法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