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5.07.20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0631號令修正)
   第 六 章 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作業
第   70    條
為建立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建立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
一、作業規劃書:載明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建立目的、參與機構、運作架構
    及作業流程、風險與效益評估、預定建置時程等事項。
二、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參與機構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客戶資訊範圍與其
    必要性之說明。
三、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範本或說明。
四、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作業說明。
五、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前,已陳報金管會後建立之防制詐
欺犯罪平臺,視為已取得金管會之核准。
第   71    條
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參與機構得使用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提供之服務,辦理下
列作業:
一、依本辦法規定之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
    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之分析或辨識。
二、依本辦法規定之照會、通報及帳戶帳號控管等相關作業。
第   72    條
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建立機構及參與機構,為執行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之
防詐措施,得透過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參
與機構之客戶資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