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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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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4.12.16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1號令修正) |
| 第 24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金融控股公司自開始適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次年度起,辦理前項年報申 報作業之期限,與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相同。但未及編製完整 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項規定申報完整年 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第一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 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
| 第 25 條 |
(刪除) |
| 第 26 條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