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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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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4.12.16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1號令修正) |
| 第 23 條 |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其年報之全部內容。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 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 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票券金融公司,自開始適用該項規定之次年 度起,辦理前二項年報揭露及申報作業之期限,與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 告之期限相同。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揭露及申報永續相關財 務資訊專章,再依前二項規定揭露及申報完整年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第二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 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
| 第 24 條 |
(刪除) |
| 第 25 條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