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第 一 節 資產負債表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第   10    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存放銀行同業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
    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信用合作社應揭
    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委託機構收管之繳存準備與
    跨行社清算款項、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
    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
        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應
    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放款與應收款。
      3.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六、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項,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款
    、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及其他應收款。
(一)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附息之短期應收
      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
      帳並以淨額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四)應收承兌票款係依約代客承兌匯票,應於匯票到期前向客戶收取之
      支票款項。
(五)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
      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七、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
    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八、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
    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預
    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回收金額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
    產。其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九、貼現及放款係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一)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折現之影響不
      大,得以原始之金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
      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
      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
(三)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調整備抵呆帳餘額或呆
      帳費用。
十、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
    日,且信用合作社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
    ,並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下列項目除外:
(一)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指定為備供出售。
(三)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十一、受限制資產:
  (一)信用合作社提供非現金擔保品(如債務或權益工具)予他人,該
        受讓人依合約或慣例有權出售或再抵押該擔保品時,信用合作社
        應將該非現金擔保品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二)信用合作社持有之金融資產如有供作附買回交易者,應於原帳列
        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露金融資產提供附條件交易之金
        額,而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有累計減損應
      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
        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
        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
        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並
        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之
          原始投資。
  (三)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如由保證、承兌
        及信用卡轉列部分)。
  (四)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金融資產者。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
      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
      目。
  (一)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三)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
        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
十四、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
      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其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
      ,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五、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
      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後續衡量應採成
      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六、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
      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
十七、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之物品
        ,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期末應以
        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資產。
第   11    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同業存款係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委託機
    構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應按
    公允價值衡量: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下列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
        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五、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
      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
      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
      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
      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係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應付款項,如股息、
      社員交易分配金等。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及交易分
      配金,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六、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
    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
    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八、存款及匯款係指支票、活期、定期等存款及匯款。
九、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之
        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
      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負債,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
      衡量者。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一)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
      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
      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辦理。
(二)負債準備應於信用合作社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
      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
      估計時認列。
(三)信用合作社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保證
      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一、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
      稅金額。
十二、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第   12    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股金係社員對信用合作社繳納之資本,並向信用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者。股金之面額及股數、未收股金、入退社股數、各項權利
    及限制等,均應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係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及其他法令規定應
    提撥之公積。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
    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
    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提撥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未經
      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四)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
      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