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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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108.09.12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令廢止) |
第 7 條 |
會計師對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應自該在臺分行開始採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度起適用本規則。 會計師對信用合作社之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 度開始日起,適用本規則。 尚未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金融機構,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查核, 應依本規則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 |
第 8 條 |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