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108.09.12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令廢止)
   第 四 章 附則
第    7    條
會計師對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應自該在臺分行開始採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度起適用本規則。
會計師對信用合作社之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
度開始日起,適用本規則。
尚未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金融機構,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查核,
應依本規則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