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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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
第 11 條 |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 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 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
第 12 條 |
票券金融公司應設置獨立於營業單位外之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 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 ,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
第 13 條 |
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 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 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 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票券金融公司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 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票券金融公司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 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