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第 五 章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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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保險業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會核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國際保險業務並開辦者。
    (二)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
          進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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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保險業辦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服務對象,以高資產客戶及 OIU
        客戶為限;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符合「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之高資產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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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保險業得申請之財富管理業務及國際保險業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財富管理業務:
          1.辦理以外幣收付之多次給付型健康保險。
          2.辦理不適用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
            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保險商品。
    (二)國際保險業務:OIU 與 OBU  及 OSU  得依第六點第五款辦理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聯合開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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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保險業申請於專區辦理前點之試辦業務項目,應檢附下列書件,
        不適用金融試辦要點第四點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二)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之合作意向書副本,及地方政府出具
          進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應針對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記載下列事項:
          1.總公司及專區營業據點之人員配置、組織架構及職掌分工。
          2.專區營業據點規劃提供之業務項目(包括其他非屬專區試辦
            業務項目者),並應就所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逐項說明商
            品及服務範圍、服務對象、交易流程及預期效益評估。
          3.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作業要點(包括專區營業據點對專
            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控管、客戶資格認定標準、與其他分支機
            構合作及管理機制、總公司對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內部
            控制制度等)。
          4.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爭議處理機制。
          5.試辦業務項目於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
          6.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控管機制及強化措施。
    (四)法令遵循聲明書。
    (五)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併檢附之資料細項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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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保險業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依「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
        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
        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
        定,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
        關之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
        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及應參考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控管機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