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
第 54 條 | (加入公會)
票券商應申請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
第 55 條 | (公會辦理之事項)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第 56 條 | (公會之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 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
第 57 條 | (公會章程變更及會議紀錄之備查)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