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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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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
| 第 18 條 |
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
益之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
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
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
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
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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