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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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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6 條 格式 G、第 18 條格式 K、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 會計年度施行。 |
| 第 15 條 |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銀行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 力,以及銀行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 流出,彙總說明企業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