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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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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1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I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
| 第 15 條 |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票券金融公司產生現金及約當 現金之能力,以及票券金融公司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 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票券金融公司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 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