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第   34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
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
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第   3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
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
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第   36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控管詐欺風險。
二、建立作業程序之檢查及控管機制,並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
    變計畫。
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機制。
四、建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之退場機制。
五、建立支付款項管理機制。
六、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
七、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資料保護機制。
八、建立委外業務管理機制。
九、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