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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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
第 34 條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 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 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
第 35 條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 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 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
第 36 條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控管詐欺風險。 二、建立作業程序之檢查及控管機制,並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 變計畫。 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機制。 四、建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之退場機制。 五、建立支付款項管理機制。 六、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 七、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資料保護機制。 八、建立委外業務管理機制。 九、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